四、增加农机化投入,完善推进农机化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体制,坚持以农民投入为主、国家政策性投入为辅,多渠道筹集农机化发展资金。要适当加大国家政策引导性投入的力度,充分调动农民投入的积极性。
(十四)建立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自治区、地(州)、县(市)财政安排一部分;农发基金安排10-15%;国家和集体补助购置的农机具按投资比例提取的折旧费;乡村集体提取的公积金。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它筹资渠道及办法。
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主要用于农机化增产增收工程、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开发引进等。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物价、农机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各级财政预算内支农支出用于农机化发展资金比重要达到10%;自治区粮、棉、糖、畜和“菜篮子”等基地的建设资金,以及粮食自给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10-15%的比例安排农机化项目;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机化项目;自治区计委要逐年增加对区、地、县农机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自治区科委应优先安排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所需的机械研制开发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农机新技术推广;水利节水灌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机械化节水技术;畜牧业饲料加工等专项资金,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畜牧业机械化,项目计划由农机部门与畜牧部门协调下达;在科技兴农项目经费中应增加农机化项目的比重;从1998年起国家实施的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项目,自治区及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必须足额配套到位。
(十六)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机化发展。各商业银行要对农机企业技术改造给予大力支持,并安排必要的贷款。要切实安排好农机产品生产、供应等周期短的信贷资金;自治区开发银行每年安排一定规模政策性贷款用于农机企业新开发项目建设,自治区农业银行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多种经营服务及农民个人购置农业机械,农业银行按
贷款通则办理承贷手续,农村信用社要安排好农机服务所需的生产性流动资金。
(十七)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机服务组织及农机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为农牧业提供的机耕、机播、营林、排灌、植保、收割、农业运输以及其它为农业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农机作业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或其它劳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农机供应执行国家财政部、税务局财税字〔1998〕78号文件;全区农机加油站、修理、供应点及新办的农机企业(实体)免征所得税。各级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尽快解决长期拖欠集体农机服务组织机耕作业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