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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牧寄制学校的正常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
  各级政府要将牧寄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的基建计划,逐步达到自治区校舍建设标准要求。
  加大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以牧为主的县乡所征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牧寄制学校建设和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提倡群众集资办学、捐资助学。
  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增收节支,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牧寄制小学、初中设立人民助学金,其标准每生每月不低于25元,按在校学生的50%划拨给学校。资金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筹措。
  人民助学金要按照“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精神,合理使用,不搞平均分配。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十三条 牧寄制学校后勤工作,要建立比较完善和稳定的管理机制及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定岗定责,实行责任奖惩制度。
  后勤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克己奉公,以校为家,树立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的思想。
  第十四条 牧寄制学校平均50名就餐学生配备一名炊事员。小学三年级以上每30名住校生,三年级以下每20-25名住校生配备一名保育员。每所牧寄制学校配备一名卫生保健员。
  上述人员采取聘用的办法解决。
  聘用人员在校期间享受职工的一切政治待遇。学校要尽可能地改善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炊事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炊事员必须体检合格,有一定的烹饪技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遵守校纪,履行炊事工作职责。
  保育员应身体健康,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卫生习惯,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遵守校纪,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卫生健康知识的女青年。
  卫生保健员应具备初级以上医疗保健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堂财务及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公布食堂帐目。严格财经纪律,实行民主监督,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贪污盗窃,严禁自拿或用食堂东西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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