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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寄宿制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牧寄制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当地培养经济建设服务人才,同时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牧寄制学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在地、州、市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县(市)、乡(镇)、村三级办学,县(市)、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县办并管理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乡办并管理小学、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村办各类牧业教学点。牧寄制学校负责管理所属学区各牧业教学点。
  第六条 牧寄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建立、撤消或其它变更,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牧寄制完全中学、高级中学的建立、撤销或其它变更,须经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教委备案,方可实施。
  第七条 牧寄制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牧区各类学校领导的任命、聘用和变更,均须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牧寄制学校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各类工作要定岗定责,做到岗位明、职责清,各司其职,尽职尽责。
  学校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教职工考德(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考能(业务能力);考绩(学生成绩、差下生的转化、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或生产指标任务等);考勤(奠定制度、出勤等);通过考核决定奖惩。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

  第九条 牧寄制学校的规模以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为便于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牧寄制小学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初中不少于6个教学班,中小学班额均为40-50人。
  牧寄制学校即为本牧业乡(场)的中心学校,一般每个牧业乡、场一所。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合理确定牧寄制学校的设置,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并根据自治区城镇农牧区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确定校舍建设的数量和标准。校园规划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近期内教学用房要保证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有条件的可按高标准配备。生活用房要保证有: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餐厅)、浴室、厕所等设施。另外,学校要做到大门、围墙、运动场地、勤工俭学基地等附属设施配套齐全。校园规划要合理、功能要明确,做到绿化、美化、净化、硬化。逐步配齐图书资料、教学仪器、体音美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电教语音设备、微机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和后勤厨房电气用具及生活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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