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按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单独核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不得从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所需费用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对违犯
《条例》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除按
《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还要给予年内不得评先选优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以及一年警告,两年免职的行政处分;单位不得购买专控商品,并予以新闻曝光。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出的透明度,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要建立健全查询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各级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社会保险费的代收、代发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单位缴费情况作为工商年检的内容之一;税务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各级经贸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要把企业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八、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
《条例》,宣传
《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知识。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单位和各级工会的作用,将
《条例》的基本内容传达到每一个劳动者,引导、教育他们以
《条例》为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并通过职代会、董事会对拒不缴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罢免权。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
《条例》,严格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地在执行
《条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