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
(新政发〔1999〕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关键,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认真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保证。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
《条例》的贯彻,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
《条例》的领导。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除
《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外,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兵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具体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原人事、卫生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险业务划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五、凡属
《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必须按照
《条例》规定,到经办其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和缴费。逾期仍不登记或不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