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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28、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技改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等专项资金,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同样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治区在已确定上安排1000万元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决定建立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滚动使用,重点用于解决优势骨干企业贷款担保、技改贴息等问题,由自治区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29、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宁政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非公有制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资金不低于非公有制经济地方税收入库额的5%,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骨干企业。
  30、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择优推荐上市,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社会资金,促其进一步壮大实力,向集团化发展。
  31、广辟渠道,聚集社会资金。鼓励支持各类人员(政策规定不容许兼职办企业人员除外),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按投入比例参与收益分配。认真落实兑现东西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吸引国内外客商带资来我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七、努力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
  32、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创造条件,加快推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注册登记涉及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工作效率,凡属前置条件的部门,都要限定工作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在限定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条件。凡手续齐备的,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在3个工作日注册完毕;申办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在7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公开注册、年检、登记等办事程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3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凡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负责,会同经贸委、监察厅等部门,在彻底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区统一的收费目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企业拒绝缴纳。实行“统一收费,票费分流”制度。创造条件,开办经济综合服务大厅,政府部门职能到位,提供政策咨询,集中收取各种行政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搞好优质服务。
  34、坚决杜绝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出示执法检查证。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学会、协会等活动。坚决制止摊派、变相摊派、强行推销产品和有偿服务。严禁强行征订报刊,巧立名目收取会费、咨询费,坚决制止“吃拿卡要”。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要清除出执法部门。
  35、充分有效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产权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冠以国有资产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自愿的原则,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明晰产权,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明引发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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