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1000元提高到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300元提高800元。对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应税月营业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23、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开发资金、固定资产折旧,用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事业、希望工程的捐款,技术转让费等,按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列支。
2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工作,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并代理评定职称、继续教育,代办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签证、人事争议仲裁、出国审查、粮户关系迁移证明等一系列人事业务。大中专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应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独自或合伙创办经济实体的,由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统一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证》,3年内可免缴与兴办企业相关的办证、办照的手续费。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异地就业的,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大专以上学校毕业证,以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先办理暂住证明,工作满1年以上的,户口转入工作所在地,免收城市增容费。
25、经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可享受3年全额工资待遇。原单位视财务状况,可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25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提前离岗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兼职,从事有偿服务。
六、多渠道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问题
26、国家及地方商业银行对企业要实行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和贷款发放办法,坚持按效益配置资金,实行平等信贷的政策,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利息的上浮幅度。国有商业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东西合作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确立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原则。
27、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问题。金融部门在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中,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取得贷款。允许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以上的在建项目作抵押。经国家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无形资产可以作为担保资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相互担保和联合担保。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试行和建立信贷担保风险基金,试办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组织,实行有偿服务。由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科委等部门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