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鼓励支持国有科研机构通过股份制、出租、出售等方式整建制转变为民营科技企业。国有科研院所、高校知识期内不具备条件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稳定利益分享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自主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与非公有制企业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新办民营科技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或与老企业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超基数部分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先征后返3年。
16、支持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独立或与国有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联合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对承担国家计划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要给予同国有企业同等的扶持。
17、各类科研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都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对象,开展技术中介、成果孵化、技术集成、技术培训、企业技术诊断等服务活动。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试验仪器设备,允许有偿使用。
1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别要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领头组建股份制外向型企业集团。在项目审批、信贷支持、出口配额分配和安排铁路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
19、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城镇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领域。注册公司的,资本金可降低为5万元;合伙成立服务部的,实行注册登记备案制。新办实体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履行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安置城镇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维修储备金,由原产权人和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以形成良性循环。连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在组团封闭区外的绿化、道路、路灯、上下水、卫生等市政管理业务,由同级地方政府交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20、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兴办第三产业领域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旅游服务、项目评估、会计服务和为企业营销服务的中介实体等。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中介实体,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3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扶持。
2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兴办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体及从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实体,3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鼓励开拓区外市场,对专门从事长途贩运本地鲜活农产品、牧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到区外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年营销额在100万元以上,在区内所缴纳的所得税额按一年比例在3年内先征后返;年营销额达1000万元以上,3年内其在区内缴纳的所得税全额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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