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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3、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宁夏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县域经济的主要力量,坚持全面放开,长期放开,彻底放开,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坚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相结合,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坚持一视同仁,保护合法权益,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坚持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思路、新方法,对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服务、监督和管理,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素质,健康发展。
  4、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拓宽领域,尽快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要达到35%左右,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通过扶优扶强,培育出10户年销售收入过亿元,30户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
  三、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和放宽准入条件
  5、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全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领域和更高层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开发农业基地,兴办龙头企业,集中连片布局,带动专业村、产业镇(乡)的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形成特色区域经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实现资本与科技的嫁接,大力发展一批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强、产品层次高、规模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带动我区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介服务、旅游、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领域;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兴办上规模的专业批发市场,建立新型的社会化营销网络体系。
  6、对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取消法人设立审批制,实行注册制;凡是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等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商品和经营方式,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放开。
  7、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30%以上,即可先行注册,随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拥有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资产评估后,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参与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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