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加强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