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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对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人大、政协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内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正职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和正职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副职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四)根据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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