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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发〔1999〕23号 1999年4月13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简称《规定》,下同),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从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的实际出发,逐步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各级党委(含派出机关,下同)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和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含派出机关,下同)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和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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