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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村级民主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1、村党支部(党总支)是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核心;
  2、村民会议负有村务最高决策权;
  3、村民代表会代表村民行使村政村务的决策监督权;
  4、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负责村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要坚持民主施政,走群众路线,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在公务活动中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增强团结,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严禁压制群众和对群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民主管理行为规范,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自觉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认真履行村民义务,增强集体观念,维护集体利益,关心、热爱集体。敢于监督,勇于同侵犯民主权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抵制宗族派性活动。讲文明、守公德,争创遵纪守法文明户,争做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1、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乡镇党委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2、县(市、区)党委组织、宣传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党支部(党总支)的建设,搞好农村干部、党员培训。
  3、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抓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民主选举工作。
  4、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要抓好农民负责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搞好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5、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负责对严格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破坏民主管理制度案件的查处和廉政建设。
  6、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村干部依法施政,依照《暂行规定》大胆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支部(党总支)要认真履行领导本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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