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议事内容;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议提议研究确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必须召开1-2次。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中,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制定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村内所有收支票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帐。村级财务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村民主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必要时也可吸收审计部门参加,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村有资金乡代管。
第二十二条 对村政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建立民主议事日制度。民主议事日以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县乡人大代表为主体,村民自愿参加,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进行,也可根据本村实际,灵活安排。民主议事日由村党支部(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议事内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村民委员会对议事日会议上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明确答复。会后在10日内逐一处置完毕。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做到事事有着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对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员成员进行一次评议。民主评议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组织,村民代表、本村县乡人大代表、党员代表参加。民主评议村干部采取个人述职,代表测评的办法进行。测评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一的给予警告,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由乡(镇)党委提请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或罢免。民主评议村干部要与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相结合,审计有问题的干部,乡(镇)党委应按有关程序予以处理或提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