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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村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若干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成员一般不享受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代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务决策、监督组织。村民代表会的职责是: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决议;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否决村民委员会违犯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监督落实村民会议的决议。

第四章 村级民主管理基本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任届期内如要调整,需经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根据村民居住情况,每5户至15户推选1名,也可由各村民小组分别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数一般不少于40名。村民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党员、共青团员和妇女代表。规模过小的村,可不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直接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权利。
  村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组织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七条 民主选举要坚持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

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八条 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财务预决算、村民兴办公益事业、新上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都应由村民民主决策,不能少数人说了算。各项民主决策的事务必须依照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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