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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村级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水电及其它费用,以资代劳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各村除在本村村民活动较为集中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外,还可采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布。公布的事项文字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公开的事项都要尽早向村民公开,要根据不同内容采取随时公开、定期公开和年终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一些年度性的事项,要坚持定期公布,间隔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村委会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内容;
  2、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报村委会审定;
  3、召开村民大会或张榜公布;
  4、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每一次村务公开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条 乡(镇)、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便于检查管理,保证公开真实。

第三章 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区组织,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日常村政村务管理;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的决议;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并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策权,村民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村民会议的职权是: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村民代表会工作报告,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述职报告;讨论决定村政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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