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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党发〔1999〕22号 1999年4月12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和村里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它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土地使用权流转,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补贴标准和功绩过失情况,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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