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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定
 (宁党发〔1999〕21号 1999年4月5日)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我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稳定大局,使全区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法制轨道,自治区党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的实行依法治区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依法治区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动员组织全区各族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依据《宪法》和法律,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优化服务,强化监督。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崇尚《宪法》,尊重法律,维护法制的风尚,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使我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为保障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政治稳定,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到2010年依法治区的基本目标:从宁夏区情出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使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司法和行政执法状况明显改善,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监督机制比较完善,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有较大发展,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具备较强的民主意识及参政意识,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全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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