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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1999〕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范围、投向和建设重点

  第一条 以工代赈是指赈济对象通过参加劳动(工作),取得相应的赈济物资或资金,政府以劳务报酬或工资的形式对特定人群进行救济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工代赈着力解决“出不了门、吃不饱饭、喝不上水”的问题。
  第三条 我省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14个国定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同时对跨县区工程所涉及的个别省定贫困乡的相关项目可酌情列入实施范围。
  要根据各贫困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扶贫重点,把有限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最贫困、最艰苦、最边远的地区。
  第四条 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基本农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农村牧区县、乡、村道路,进行草场基本建设,造林种果,进行片区综合治理等生产性基础性建设项目。
  第五条 以工代赈道路建设根据我省财力和地方道路状况,县乡道路原则上按四级砂砾路面,乡村道路按等外公路标准安排。

二、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省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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