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1999〕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1998年4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青政办〔1988〕39号)即行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青海省
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省政府高效、协调运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依法分别履行省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决定。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务。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服从命令,讲究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要密切联系群众,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