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
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1999〕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的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农牧业生产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
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从西宁市(我省重点防洪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为: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维修配套和遭受特大洪灾的重点水毁公路设施维修,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水利项目。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节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并编入下年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下年度财预算时,应根据第二年所列各项基金下年度收入预算的3%编制下年度本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