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广泛深入宣传《
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水资源法》、《
水土保持法》、《
草原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形成自觉地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风气。逐步建立健全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各种行政法规相配合的法律体系,并强化执法监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今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审查经济开发计划和项目时要坚决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和建设工程,宁可少上几个经济开发项目,也不允许有随意毁坏林草,污染水源,浪费土地等现象发生,对生态环境有潜在威胁的项目要有必要的补救措施。对违法者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要分级设立重点预防监督区。对不适宜生产和生活的地区,要作出规划,创造条件,实行异地开发和安置,减轻环境的压力。
(三)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拓宽建设资金渠道。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大家事大家办、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办的投入机制。加强国家和省财政资金与农、林、牧、水行业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紧密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
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制定切合实际的优惠政策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拓宽资金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吸引省内外、国内外的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建设生态环境和与之相关的经济开发项目。积极争取国外赠款和优惠贷款进行生态环境建设。在生态环境建设上优先使用“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充分发挥群众投劳的作用。借鉴国际上生态效益的补偿办法,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效益实行有偿使用,使建设者受益,享有者尽责。建设用地造成植被破坏、风蚀沙化、水土流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并将补偿资金回笼到生态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恢复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深化“四荒”地改革,稳定和完善治理激励政策。
允许打破行政区划界线,允许不同经济成分的主体购买“四荒”使用权;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时间不变,对治理难度大的“四荒”拍卖使用权的期限还可以更长一些,治理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国家在征用时,要对治理给予补偿;对“四荒”的管理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限期治理;对购买“四荒”者要进行严格的治理能力审查,对买而不治或买后乱垦者,集体有权收回。
(五)依靠科学技术,加快生态环境建设。
要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人才的培养,宣传和普及植树造林、水土治理、防沙治沙、草原治理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围绕生态建设的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力争有新的突破。大力培育和推广适应不同区域特点优良林(草)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如优良牧草繁育推广技术、干旱林业径流技术、“窗林带、小网络”防风固沙林技术,利用生根粉、保水剂促进植物生长成活技术,小型水利技术,节水增产技术,旱作保墒耕作技术,以及地膜覆盖穴播技术、沟播技术、宽幅度标准梯田整修法和各类农村能源生态模式、野生动植物保护与人工繁育和开发利用技术等。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推广、信息服务体系。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路子,办好各类试验示范区。通过不同试验区的对比示范,探索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技术,新途径,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向集约经营、科学管理和高起点、高水平方向发展。
附表:表1青海省生态环境重点建设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