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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察机构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从高空向下或从建(构)筑物、车辆向外掷物、泼水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墙壁、电杆、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设摊兜售物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区养犬或者放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交通工具破损不洁、带泥行驶或者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处理垃圾,在市区抛撒纸钱,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临街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栏、围墙,施工作业现场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或者不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作业完成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和拆除工棚等临时建筑、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规定期限未进行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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