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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分别是:
  (一)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居住区由街道人事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交易点和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组织专人或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铁路、公路沿线,水运码头及其作业范围的水域,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公园、街心花园、绿地、花坛、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河、洪道及其两侧,分别由各自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公共厕所按产权归属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及其承包人负责清扫保洁;
  (八)其他地段和区域,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清扫保洁的时间安排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质量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除履行规定的责任外,可以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并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但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在市区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不得从高空向下或从建(构)筑物、车辆向外掷物、泼水、抛撒纸钱;不得在墙壁、电杆、树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乱贴。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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