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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和设摊兜售物品。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要求及时清运。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栏或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第十条 市政、公用、通信设施及园林绿地、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等,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产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由有关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破损、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市区行驶。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 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合理选址、布局,精心设计、制作,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坚固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清洗,按规定期限更换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审查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批准,在指定地点张挂、张贴,并按规定期限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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