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批准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法。
竞争性招标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和质量不易确定且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协商后确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询价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到市场对3家以上供应商货物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小、价格低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一般适用于垄断性项目。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实际情况审核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汇编省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采购形式。
第九条 凡集中采购的货物及服务由政府采购机构统一与中标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须明确采购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结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直接与供应商结算。支出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机构提供的相应单据列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