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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

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组织、管理或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选定质优价廉的工程、货物的服务;同质同价时,优先选择省内供应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确定政府采购规模,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三、组织、协调和承办政府采购业务。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直接采购项目费用的结算。
  五、管理调配采购物料。
  六、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七、全省大中型采购项目招标过程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和燃油供应;办公设备的购置;专用设备的购置;印刷业务及会议定点;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工程采购暂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估算单位价格在0.5万元以上以及估算单位价值在0.5万元以下但当年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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