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献血工作计划的组织和落实,并将献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为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
献血法和本办法列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驻甘部队(含武警部队)按
献血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第十五条 全省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血液、统一采供血及合理用血的血液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血站的设立和管理办法按照卫生部的《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血站内部环境与安全管理要符合《血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工作场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血站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对所采集的血液进行全项复检。初检不合格者不得献血,严禁将复检不合格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及成分血,提供给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血站采集血液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销毁,废弃的血液和血液标本必须严格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血站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学要求,发出的血液或成分血产品必须注明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保存温度、采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