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经1999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做好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健康适龄公民向血站自愿提供自身血液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血液是指血站采集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机采成分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在预算中列一部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无偿献血活动的动员组织、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公民献血的组织与动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