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散发、张贴、邮寄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材料;
(二)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文字说明、解释或标注;
(三)利用新闻媒介作宣传报道;
(四)雇佣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五)现场演示和说明。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盗窃或者指使第三人盗窃他人商业秘密;
(二)胁迫或者利诱他人提供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三)聘用他人雇员以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所列三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五)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同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或者变相低于成品的价格销售商品。
经营者销售商品附赠礼物,其销售所得低于商品与附赠物成之和的,视为不正当竞争。
下列销售低于成本价格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正常价格折算,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欺骗购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骗购买者:
(一)谎称有奖而实际无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以及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三)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
(四)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先备案,并由公证机关对活动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