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其对商品质量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二)被取消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后继续使用的;
(三)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加工地、制造地、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的;
(七)伪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经济优势,限制竞争或者排挤他人竞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其限制或者排挤他人竞争: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采取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手段进行刁难;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挤他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性能、用途、制造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者、生产地、加工者、加工地、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前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