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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市政发〔1999〕55号 1999年4月14日)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公平、合理、有效的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其明知或者应知:
  (一)更改、掉换所经销商品商标的;
  (二)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三)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四)有意从不正当渠道进货,且价格明显低于已知正品的;
  (五)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含字号),推销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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