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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两个规定的通知[失效]

  (1)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2)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三)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
  (1)企业注册资金:
  开发型企业: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认定的项目投资规模:
  开发型项目: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污染少且有切实的环保措施并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本标准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参照国家科技部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办法。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系指在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具有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点,拥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和研究开发能力。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标准、质检报告等;
  (五)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新开发区内企业向高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高开区管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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