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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两个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产品质量须经省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认定。
  第四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标准第三条中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应在5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企业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额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四)年人均总产值达10万元以上;
  (五)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10%以上;
  (六)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五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标准第三条中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人均总产值在15万元以上;
  (五)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六)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或以产学研结合,以企业为主的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项目。
  第七条 凡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技术工艺成熟,投资后可形成生产规模,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并可在三年内实现下列预期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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