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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实行会员合作制。这是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根本特征所在,是“会员出资,利用企业,参与经营”三位一体原则的体现,是组成会员利益共同体的连结纽带。会员既是顾客,也是顾主,利益相容。各地在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时,一定要组织职工入社,实行会员制。
  (二)要建立商品配送中心,引进现代商业连锁经营形式,这是职工消费合作社的运作机制,是产生微利和给职工带来利益的主要途径,是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活力所在。配送中心的建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重在实效的原则。
  (三)要与形势要求结合,与当前的扶贫解困、送温暖、再就业工程结合,注重对困难职工的服务,注重吸纳下岗职工到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
  (四)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职工消费合作社坚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方式。坚持以财务管理为核心,以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管,使管理工作严格、科学、规范,保证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四、关于社团法人登记
  职工消费合作社由各级工会牵头组建,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在职工消费合作社建立发展的基础上,可由一定数量的职工消费合作社组建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应按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关于工商登记
  职工消费合作总社组建的配送中心,作为企业法人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经营活动。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放宽注册资金的限制,加快办照速度,减半收取有关费用。各基层分社,作为配送中心所属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中免收工本费。
  六、关于税收问题
  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税务登记、纳税地点、发票领购使用等问题,参照“连锁经营”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服务,不以有盈利为目的。
对个别职工消费合作社缴纳当期增值税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以上国税局申请延期缴纳。各地新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社会支持,各方配合,确保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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