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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总工会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9〕76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贸易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适应职工生活消费的需要,由职工自己组织起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经济团体,也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活动,他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1996年以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把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作为一项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在省委、省政府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通过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劳动厅、省贸易厅关于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36号),职工消费合作社有了迅速发展,受到职工的欢迎与好评。为了支持这项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我们在近二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就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必须有一个正确统一的认识。实践证明,兴办与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利于减轻职工生活负担,拓宽就业渠道,缓解部分职工的生活困难,稳定职工队伍,稳定大局,服务大局;有利于平抑物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要充分认识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把它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送温暖工程”,为职工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必须坚持为职工服务的正确方向
  职工消费合作社性质是为职工群众服务,为职工群众谋利益,是职工群众自己的事业。
  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职工,让利职工,维护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别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因此,必须始终坚持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坚持贯彻“面向职工群众,替职工群众谋利益”的方针,把重点放在基层,积极组建和发展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为广大的职工群众服务。
  三、认真抓好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四个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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