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对新购入的自行车、三轮车,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减半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额征收。
  第八条 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贫困县,由于非机动车数量少,人民群众收入水平较低,承受能力有限,是否征收上述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
  第九条 对下列自行车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残疾人专用的自行车;
  (二)20寸以下的童车(含20寸)。
  第十条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具体征收单位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鉴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难度较大,需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支持配合,地税机关按规定提取20%的手续费,用于支付有关单位的报酬和征收工本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外籍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后,原有关部门对自行车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1999年1月1日

┌─┬───────┬────────┬───┬───────────┐
│类│  项  目  │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
│别│       │        │(元)│           │
├─┼──┬────┼────────┼───┼───────────┤
│ │乘人│中小型车│    辆    │ 300 │    19座以下    │
│ │  ├────┼────────┼───┼───────────┤
│ │汽车│ 大型车 │    辆    │ 320 │    20座以下    │
│机├──┼────┼────────┼───┼───────────┤
│ │载货│ 主车 │  净吨位每吨  │ 32 │   含客货两用车   │
│ │  ├────┼────────┼───┼───────────┤
│ │汽车│ 挂车 │  净吨位每吨  │ 16 │           │
│动├──┴────┼────────┼───┼───────────┤
│ │  拖拉机  │  净吨位每吨  │ 20 │           │
│ ├──┬────┼────────┼───┼───────────┤
│ │摩托│ 三轮 │    辆    │ 80 │           │
│车│  ├────┼────────┼───┼───────────┤
│ │ 车 │ 二轮 │    辆    │ 60 │           │
│ ├──┴────┼────────┼───┼───────────┤
│ │  助力车  │    辆    │30-60 │           │
├─┼───────┼────────┼───┼───────────┤
│非│  自行车  │    辆    │10-20 │           │
│机├───────┼────────┼───┼───────────┤
│动│  人力车  │    辆    │30-60 │           │
│车├───────┼────────┼───┼───────────┤
│ │  畜力车  │    辆    │30-60 │           │
├─┼───────┼────────┼───┼───────────┤
│船│  机动船  │  净吨位每吨  │1.2  │           │
│舶│       │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