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25%以上并符合其他预售条件的,经申请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此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房管)主管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使用省建设、工商部门联合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并进行合同登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有关职业、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自营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以所购住房或者经银行认可的本人其他有效资产作抵押。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成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以及《
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发布)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应逐步进入物业管理新体制。小区(楼宇)住房入住率达到50%时,即应成立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暂未设立管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经验收合格的小区(楼宇)移交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申办房屋权属证书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已进入房价或在售房时随同购房款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建设部门另行规定)按住房销售面积统一划交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待管委会成立后划交管委会。小区(楼宇)管委会成立或者移交后新销售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管委会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逐步划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专用基金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小区(楼宇)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要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条件及管理水平、服务效果等,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进行资质动态管理。企业收取经营服务费的标准应当与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水平及服务效果挂钩,并适时调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水、电、煤气、邮政等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抄表代收费代投递等工作,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的代理(服务)费。小区内的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费用已进入房价的,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