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对不同收入家庭供应不同住房的政策,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新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或者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并按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商品住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住房建设的主体。政府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我省原实施的国家安居工程、省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及普通住宅认定工作等应与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并轨,从1999年起,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向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销售的,经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扶持政策。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项目及土地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各县级以上计划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综合当地住房水平、市场需求、土地可供量等因素编制,需要使用银行自营性贷款的,还应当编制信贷计划。年度计划逐级上报至省计划、建设、土地、金融部门,纳入省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后按项目下达年度建设计划、投资计划、信贷计划及建设用地计划。有关商业银行对经评估、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政策性委托贷款由房改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下达,有关商业银行受委托办理承贷手续。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三个月后,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实施进度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原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新开发建设单位。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开发建设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人行、规划、财政、物价、地税、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事项按《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金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住宅小区为主要开发建设形式。项目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应当以招标投标或者多方案优选的方式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