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条件的地区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房价收入比在4以上(房价收入比计算公式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售价×60平方米(建筑面积)÷当地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当地财政及单位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的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企业及无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住房面积标准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建设、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的次日(1998年12月2日)起。
住房补贴的资金,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原财政、计划部门核拨给单位的住房建设资金及单位自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发放。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协调解决。财政负担的部分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单位负担的部分按以下顺序列支:(1)单位住房资金;(2)财政核实或核拨的单位预算外资金,(3)其他资金。财政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核拨比例拨付。企业及无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筹措。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云南省住房补贴办法及省级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统一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补贴支付办法,规定当地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1999年两年内,各地各单位的公积金缴交比例应在现有基础上各提高一个百分点。到1999年年底,全省公积金制度实施面要达到80%以上,缴交比例达到5%以上。要坚持“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级归集、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公积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应与房改工作关系相对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方向要以个人购房贷款为主。
(四)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现有基础上,每年都应按一定比例提高租金标准。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应达到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以上述比例为基准,适当提高或在短期内降低租金标准。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租金改革目标和办法。职工支付的房租超出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部分,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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