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每个品种的申请费、注册登记费和年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一)申请费500元;
(二)注册登记费1000元;
(三)年费800元。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应当到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收入的使用与管理按照《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费、注册登记费和年费,可以直接向注册机关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未注明申请人姓名(名称)、费用名称、注册登记新品种名称和申请号或者注明事项与请求书不一致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七条 提交申请文件时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的,不予受理。
对已批准注册登记的新品种,申请人应当自注册机关发出缴费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注册登记费。到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注册登记费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缴纳注册登记新品种当年的年费。次年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缴纳。未按时缴纳或者未缴足年费的,终止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中涉及的需要公告的事项,由注册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有关当事人自理。
第二十条 请求注册机关处理侵权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注册登记人或者与侵权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以下行为属假冒注册登记行为:
(一)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注册登记证的;
(二)使用已经失效的注册登记证的;
(三)冒充注册登记新品种进行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假冒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