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的国籍或者境外企业、组织总部所在的国家;
(四)培育人的姓名、培育地点和培育起止日期。
第八条 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暂定中文名称及其属、种的拉丁文名称,并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育种所使用亲本、繁殖材料的说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情况的说明;
(四)对该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五)适于种植的区域、环境条件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第九条 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反映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一种性状的对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为彩色,注册机关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至16厘米×26厘米;
(五)附有简要文字说明。
第十条 境内外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依法确认的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的名称及其属、种的拉丁文名称;
(二)该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三)该品种的确认年月;
(四)品种的育种者、所有人情况;
(五)确认机构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
(六)确认机构或者组织的印鉴或者法人签名,开具证明文件的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新品种注册登记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缺少请求书、说明书、照片或者本办法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或者外文证明文件未附有中文译文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四)申请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请求书缺少申请人姓名(名称)、通讯地址的。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注册机关经过审查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保密而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新品种,注册机关应当于异议期间届满后30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经注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注册登记期限,但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