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
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17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根据《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蔬菜、水果、茶树、桑树、栽培药材、水生植物、草本香料、麻类、糖料以及其他观赏植物等园艺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珍贵花卉、干果、野生药材、木本香料、竹类、观赏树木等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由省科学技术、省农业、省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第四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新品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销售其繁殖材料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注册登记新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直接表示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注册登记人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六条 申请新品种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包括摘要)、照片各一式两份以及境内外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依法审定、认定或者鉴定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暂定中文名称及其属、种的拉丁文名称;
(二)申请新品种注册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