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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七条 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和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二)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
  (三)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五)指使或者雇请他人冒充消费者作诱导。
  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擅自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维修、专卖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处理外观受损,但使用价值尚未改变的商品。
  第十条 禁止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等质量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其配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等质量标准的其他商品;
  (四)拒绝、中断或者削减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供应相关的商品,或者滥收校验、检验等费用;
  (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采用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和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
  (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不将设有中将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或者不同时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照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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