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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商的指导、督促、检查和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调查、反映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兴办老年福利企业,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活动;
  (五)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工作。
  老龄工作部门对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干部管理部门、退休职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协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老年人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性组织,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开展工作,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侵害人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控告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调解,调解后达不成协议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受理或者故意拖延,不及时处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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