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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五条 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
  第七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根据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
  第九条 经勘查的热田或者单热井、温泉,勘查单位必须编制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
  第十条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免办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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