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钱运录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备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经过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获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