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
职业教育经费应以财政拨款,行业、企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交费等多种渠道筹集。从1999年起,省职业教育专项补助费增加到年3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高中的设施设备建设和改变目前职业高中办学条件严重落后的状况以及扶持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每年另安排50万元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设备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财政拨款渠道不变,各级财政按学校招生数及生均经费核定拨给的经费标准不减,专项经费照常核拨,并随财政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省教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全省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要随着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同步增长,要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中,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以及行业、企业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部门(行业、企业)办学、部门(行业、企业)负责的原则,安排一定的建设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都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补助款,经费额度不能低于上年财政收入的1%,并根据当年财政情况适当增加。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按照《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从已开征的城乡教育费附加中划出1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企业未实施职业教育的,应交纳应该承担的职业教育费。各有关部门用于农村人才培训、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要划出不低于5%的培训费,统筹用于开展农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培训,应积极吸纳本地、本部门职业学校参与,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发展。积极利用银行信贷发展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兴办校办产业。省级税务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职业学校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负责实施。对职业学校基建项目、教师住宅建设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和人防工程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免征的其他费用。要重点扶持职业学校科技含量较高的校办企业,在启动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划拨、租赁、购买等多种办法,解决好职业学校必需的教学、实验、生产实习基地。提倡、支持职业学校与学校,学校与行业、企业组建生产经营职合体,发展校办产业,搞好产教结合。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欢迎国外、境外友好组织和人士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加强职业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