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要结合我省人才需求的实际,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等级标准,确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增强职业学校办学的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职业教育应注重长短班结合,职前职后沟通,全日制与业余学习并举,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路子。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加强专业建设,通过专业建设促进学校整体建设。要注重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加大教育教学改革的力度,要及时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注入教学中,严格技能训练,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以增强学生适应就业需要的能力。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9号)精神,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理顺学校德育工作体制,建设一支精干、专兼职结合的德育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加强对师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改进和加强政治课教学,把学生培养成既有政治思想觉悟,又有一技之长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中等职业教育中的骨干作用。继续开展对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评估,努力促进职业高中达到合格学校标准。要依据我省职业结构和人才需求,采取联合、共建、撤并、调整等措施,改造和加强一批老专业和薄弱学校,逐步解决中等专业学校及专业重复设置、规模小、效益低、投资分散、资源浪费、发展困难等问题,切实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和效益。
要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联合办学、筹措资金、校内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等方面的自主权,使其真正成为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生产经营、服务等各项活动的办学实体。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推行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育(岗位)目标责任制,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必须进一步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质量观、人才观、就业观,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到本世纪末,除某些面向艰苦行业(含师范)、民族、贫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国家计划定向就业外,多数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及省的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规范人才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做好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劳动、经贸、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推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加强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使大多数毕(结)业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先培训后就业(上岗)”的原则录用人员。未经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