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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三、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务车购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计算机,复印机,空调设备,音像设备,采暖系统,办公家具,房屋装修、维修工程,绿化工程及省采购办确定的其他项目。集中招标金额总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联席会议审定;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省采购办审定。
  不在上述资金金额和采购范围内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四、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统一招标。一些采购项目可根据情况采取一次一定的办法进行。
  公务用车的采购,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老干局下达的分配汽车指标文件所规定的规格、型号进行招标。
  五、省招标局依据省采购办提出的物资采购项目或清单组织招标。招标程序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在电视或报刊上向社会予以公布;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省监察厅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以保证招标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七、招标终结,招标局发现《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与购物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签订购货合同。
  八、属于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省财政厅根据采购单位购货合同拨款;属于预算外资金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凭购货合同从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支付。采购的物资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的,由购货单位到控购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九、省招标局招标、投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招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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